赦免,改判六十个月监禁。
第二件“洞穴奇案”并非真实案例,而是1949年美国法理学家富勒提出的假想,说的也是一个杀人自救的故事。
五名探险者受困山洞,通过无线电沟通,外界的救援需要十天才能到来,但饮水和粮食维持不了那么久。为了生存,有人提议以抽签的方式选出一个人吃掉,从而救活其余的四个人。提出这个方案的人在抽签之前又收回了意见,但其它四个人执意坚持,结果恰好是最初提议的那个人被抽中。获救之后,幸存的四个人因杀人罪被起诉。
富勒最初虚构了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,结果是一场平局,两位认为有罪,两位认为无罪,还有一位拒绝参与审判。
五十年之后,法学家萨伯继续了这个游戏,假设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,另外九位大法官各自写出了的判决意见。于是,也就有了总共十四种观点,但仍旧是个平手——六票有罪,六票无罪,剩下两票选择回避或者不发表意见。直到今天,这本书仍旧是法学生的必读经典,卷首语就是期待第十五种观点。
以上两个案子都是法律史上颇具价值,涉及法理辨析的案例,讨论的其实都是同一个问题——紧急避险。又或者换一种更简单的说法,一个人能否以牺牲另一个人的生命为代价,实现自救?
恰如崖壁上的丁浩与尹盛,尽管曾经的无线电已经变成了今天的Go pro,但面对的却是相似的抉择,一起掉下去?还是杀一个救一个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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